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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厦人[2007]73号)
日期:2019-11-25 09:50:32  发布人:人事处  浏览量:114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促进继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建设一支宏大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以适应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闽人大常〔1995〕018号)、《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继续教育对象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2.本实施办法中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所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驻厦省、部属单位中在我市申报、评聘和晋升职称的专业技术人
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省、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公共科目和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各单位自行组织的专业科目为主要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1.公共科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需要,省、市人事行政部门开设相关的继续教育公共课程,如法律与国家基本政策、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省情市情、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电子政务与当代高新科技、创新思维与创造力开发等,侧重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通用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培养科学精神,提高学习、实践和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和应对、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2.专业科目: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专业领域发展和知识更新的需要,紧跟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开展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专业科目培训,侧重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准和职业能力。专业科目的具体内容,应当结合企业事业单位的长远发展和近期工作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实际状况确定。
       三、继续教育形式
       1.参加相关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2.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学习;
       3.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4.出国(境)进修、考察、培训;
       5.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和有指导、考核的自学;
       6.参加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教育;
     7.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8.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学时
       1.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72学时)。以学分记录继续教育情况单位,各主管部门应该在年度验证时转换成为学时,并以学时的形式进行年度验证。
       2.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3.专业技术人员现任职称不满五年的,按现任职称实际年限累计计算学时数,专业技术人员现任职称超过五年的,按最近五年累计计算学时数。
       4.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必须按照规定参加省、市人事行政部门开设的公共科目继续教育,若任期内开设了2门以上公共科目则至少应参加2门公共科目继续教育。
       5.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批准或认可的各类执业资格、任职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可凭相关文件和有关证书分别计继续教育50学时。
       6.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职称外语考试、国家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并取得合格证的,可分别计继续教育25学时。
     7.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专业、本岗位参加有关专业技术继续教育的,其学时数按以下标准认定:
     ①参加有关培训、进修、研修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凭结业证书和学习班课程表,按培训时间计学时。全脱产培训每天计6学时,半脱产培训每天计3学时。
     ②参加经所在单位认可的业务考察、专题调研,需递交考察报告或调研报告,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实际考察时间(路程时间除外),每天计6学时。
     ③参加学术会议或学术讲座的,须递交有关学术会议的通知等材料(材料中须注明会议的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内容、学术材料被采纳的情况和评语等),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会议、讲座的实际时间(路程时间除外),每天计6学时。
     ④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举办的内部业务(岗位)培训,每年年初须报市人事局备案,经备案后按照实际培训时间计学时。
       ⑤专业技术人员拟定自学计划,经单位认可后完成自学计划者,写出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自学笔记或读书报告的,其自学笔记或读书报告每2000字计2学时。
       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已毕业者,凭毕业、学位证书视同完成近三年的继续教育学时。未毕业,但单科结业的,凭自学考试委员会或承办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须注明专业、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学习成绩等),每科计15学时。
     ⑦出版著作(译作)或在公开出版刊物(增刊、副刊除外)上发表论文的,署名前3名的作者按以下标准计算学时: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计10学时;在国外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每篇计40学时;在具有国内、国际刊号的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每篇计30学时;在具有国内刊号的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每篇计20学时。
      ⑧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40学时;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20学时。
       ⑨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60学时,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40学时。 
       ⑩参加援藏、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每年72学时的标准登记本人继续教育学时。
     五、继续教育登记
       1.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对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登记制度。
       2.《证书》由省、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和发放,主要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内容、学时等基本情况。
       3.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行政主管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统一办理并发放。
       4.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在核准发证对象的基础上,根据一人一证、一证一号(证书编号采用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的身份证号码)的原则,为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证书》,按统一规定填写《证书》,并在其照片上加盖单位印章。
       5.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内容、时间以及考核结果由经省、市人事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登记在《证书》上,并加盖培训机构公章;也可凭相关培训证书由本单位进行登记,并加盖单位公章。
       6.新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属外省调入的,须重新办理《证书》;属省内流动、且原单位已办理《证书》的,可沿用原《证书》,但调入后须按我市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签证和验证等有关事宜。
       六、继续教育验证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实行年度验证和任期内验证制度。
       2.年度验证和晋升、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期内验证由各区人劳局、市直各主管部门负责。年度验证时间一般为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晋升、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期内验证时间由各区人劳局、市直各主管部门确定。
       3.晋升、聘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任期内验证由市人事局负责,主要核验各年度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及任期内公共科目完成情况,并核查继续教育有关材料是否真实有效。验证时间一般为每年的4月、10月。任期内验证半年内有效。
       4.年度验证和任期内验证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代理其人事关系的机构统一办理,验证时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原始资料以供查验。
       5.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继续教育情况经验证确认后,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七、继续教育施教机构 
       1.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补充、拓展、更新专业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能的重要场所。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业务上接受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导。符合条件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经市人事局批准后,可认定为厦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2.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有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举办面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必须将办学申请,连同教学计划于开学前20天报市人事局备案,否则不能计算为继续教育学时。
       4.任何单位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不得以继续教育的名义面向社会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和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5.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每年年底应将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本年度继续教育执行情况报市人事局培训与军转处。
       6.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并如实向社会公示其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教师、培训地点及设施等情况。
       7.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不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教学质量不合格,不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证明的,证明文件无效,由市人事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取消其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八、继续教育组织、实施
       1.市人事局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协调、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不定期对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情况、登记和验证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各区人劳局、市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继续教育规划和相关要求,负责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工作。
       3.专业技术人员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继续教育活动中应当履行《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闽人大常〔1995〕018号)中规定的相关职责。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由市人事局根据《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闽人大常〔1995〕018号)第十九条予以处理。
       4.本实施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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